重庆医生收取患者红包将吊销医生执业证 行业动态 行业 时讯
作者:药智网 来源:www.yaozh.com 时间:2014-07-14 评论: 1 阅读: 1590 A+ A-
导读

医生收受患者红包、泄露患者隐私不仅要受罚还违法;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纳入相关的法规,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

  医生“六不准”入草案 审批权扩大

  到医院动手术时,给主治医生塞个红包,让医生多“照顾”,成为医患之间的“潜规则”。本次草案修订稿将这一问题写入法律条款。

  草案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包括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六种情形。(见制图)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一旦违反本条例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草案规定,医院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条例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程雪莲介绍,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设置的“六大禁令”,是新增条文,主要是参照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

  此次草案则下放了审批权限,将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三百张以下床位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等审批权限,交由区县卫生部门审批。下放审批权限,会不会降低审核要求?程雪莲介绍,此举不会放松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只是为了方便区县医疗机构的设置、方便老百姓看病,“区县审核的医疗机构,全部都要在市级行政部门备案,便于统一监管”。

  不良执业行为将上“黑名单”,外包科室情节严重可吊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7月起实施。修订草案新增条文,针对当前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泄露医疗职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针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同时,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立即纠正;对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外,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评分结果,不良执业行为将上“黑名单”。

  修订草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范围,也新增加了规定。比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诊所,属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类型之一。

  而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科室承包等行为,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者业务用房变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涂改伪造重则罚万元 输液服务需审批

  草案专门针对病历及医疗文书管理增设了条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违反本条例者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和窃取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输液的风险较大,如果小区诊所没有输液服务能力或配套设施,一旦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甚至其他险情时,后果不堪设想。”程雪莲介绍,目前很多小区诊所根本不具备开展输液服务的能力。

  目前,对于诊所输液业务的管理主要是由各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的发放《输液业务许可证书》,有的则是在经营范围上标注处理等,“核准的方式不一,不便于统一管理”。

  对此,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服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如没有标注“输液服务”,说明这家诊所不具备开展输液业务的能力。

  草案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的,一旦发现或被举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辑(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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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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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onghong 回复 lihonghong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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