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 行业动态 行业 时讯
作者:药智网 来源:www.yaozh.com 时间:2014-07-14 评论: 0 阅读: 3719 A+ A-
导读

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同时对含麻黄碱类药物、处方药管理及药物配送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同时对含麻黄碱类药物、处方药管理及药物配送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按该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或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通知明确,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使用本企业符合《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在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通知强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监督监测,发现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交易服务网站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等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通知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在药品交易网站的非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说明书等信息的,必须在该页面上部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举报查实给予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反规定者将受不同程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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