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刑法修正案发布,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可获刑7年! 政策 发布
作者:政策 来源:GMP办公室 时间:2020-12-28 评论: 0 阅读: 4660 A+ A-
导读

2021年3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次修正案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管环节的修订如下: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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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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